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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衛生員-專業守則

在符合 «牙科輔助人員(牙科衛生員)規例» (以下簡稱規例) 的規定下,已登記的牙科衛生員可擔任下述各種牙科工作 –

 

  • 清洗及擦亮牙齒;

  • 刮牙 (即從外露部分的或緊貼藏於牙齦邊緣部分的牙齒表面清除牙石、牙垢及污漬,包括對其使用藥物);

  • 將氟化納或氟化亞錫溶液或 [牙醫管理] 委員會不時決定的其他類似預防溶液施用於牙齒;

  • 拍攝口腔內或口腔外X光照片以研究口、顎、牙齒及相聯組織的損害或懷疑存在的損害;及

  • 就與牙齒衛生有關的事宜提供意見。

 

 


牙科衛生員除非符合下列情況,否則不得擔任任何形式的牙科工作 –

 

  • 他已按照規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

  • 他受僱於一名註冊牙醫或任何僱有至少一名註冊牙醫的組織或機構;

  • 由他擔任牙科工作的任何 該病人是註冊牙醫先行替其檢驗然後訂明由牙科衛生員採用某治療方法的病人;

  • 有關的牙科工作是 –

  • 按照註冊牙醫的指示進行,而該牙醫是於進行該牙科工作期間時刻均在處所內的;及

  • 是在適宜進行該工作的處所及情況下所進行的。

 

有關法定監管機構資料﹐可瀏覽以下網址:
 

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http://www.dchk.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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